大方老弱病残“涉恶”案,律师团坚决要求开庭审理
大方案二审部分律师
大方村民案,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、非法拘禁罪,判处30位村民两至八年不等的重罚,三分之一是60到80多岁的老人,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人被抓、被判刑,甚至还有全家人都被判刑。
家属强烈喊冤,徐昕教授和肖之娥律师动了恻隐之心,最终决定帮帮这些村民,组建了律师团以准法律援助的形式介入二审辩护。
二审开庭难,为了防止二审不开庭,2020年6月29日,李爱军、王春丽、许俊平、方县桂、何智娟等律师来到毕节中院与庭长黄梅、承办法官谢建进行沟通交流,并提交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书。
交流之前发生了小插曲,李爱军律师在对附卷的庭审录像光盘进行拷贝时,两名书记员围上来阻止,李律师耐心解释,两高三部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》第14条明确规定,辩护律师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卷材料,而庭审录像属于正卷中的案件材料,并不属于不能公开的材料。
不让律师拷贝一审庭审录像
争执中,黄庭长和谢法官闻讯赶来,经请示领导,不允许律师拷贝庭审录像,理由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》第11条规定的 “辩护律师可以誊录庭审录音录像”中“誊录”只能是转换成文字,不能拷贝,这样的法律解释没有任何道理,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》明确规定了允许刻录、下载材料。
二审案件开庭难已成共识,但本案的一审完全就是走过场,据家属介绍,本以为一审法院会实事求是,公正处理,没有请律师,均由法院指定的本地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,开庭头一天才知道律师是谁,可以想象,这些律师可能连案卷都没怎么看,别说有效辩护了,连基本的辩护权都无法保障。
针对一审的走过场,方律师指出,30名被告,庭审笔录才165页,发问环节,辩护律师一口气问十几个问题,被告人一次性回答十几个问题,本案被告基本都是文盲,老年人,怎么可能具有如此超高的记忆力能够集中回答。举证质证环节清一色的无异议,被告人无异议,辩护律师居然也统一口径的无异议,如假包换的走过场。
这样的庭审,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,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庭审开得如此草率,也是因为本案事实完全不清,证据根本不足。全案证据几乎只有笔录,唯一的书证(账本)、物证(村民们用于拍摄维权视频的摄像机)和视听资料(拍摄的维权视频),还是被告人在得知公安立案后,主动上交的,他们善良地以为政府是来给他们做主,毫无保留地交了维权材料,但公安却反过来作为犯罪证据,试问哪个罪犯会把自己的犯罪证据主动上交。但就是那唯一的物证和视听资料,我们在案宗里却没有,公安根本没有随案移交。
而本案的被告人笔录都是怎么来的呢,大量被告人不识字,辩护律师在会见时,被告人均表示所有笔录基本都是做好了拿过来,根本没有念给他们听,直接由侦查人员代为签字,然后让他们满篇地摁手印。何律师强调其当事人姚关秀老人的笔录,除了大量被代签的情形外,居然还出现三种笔体:
除了程序上的大量违法,事实和证据部分的问题更多。李律师首先说到本案被告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坟主缴纳的费用大部分用于村里修路和村民上访维权,分到每个人手里的劳务费也就几百块钱,这样的金额一审居然重判了两到八年。他的当事人段习友,全家几乎被灭门,
最高院、最高检强调的恶势力一定是要欺压不特定的老百姓,首先本案根本不存在欺诈,而所谓的被害人都是违法买坟地的特定对象,辩护团已经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,毁林建坟超过五亩以上就触犯刑法,而且涉案林地还属于水源保护地,律师将对非法买卖林地的段永全方进行刑事控告。
关于非法拘禁更是可笑,双目失明的段永祥老人也被指控构成非法拘禁,律师在现场实地走访时路过老人家,随手拍下的小视频,展示给谢法官看,这样一个连拿取水瓢都很困难的老人,连走路都需要搀扶的老人,如何对被害人进行威胁、要挟、恐吓,如何非法拘禁他人?
恶势力成员之一:70岁盲人
(在那份同意将荒地承包给村霸段永全的会议记录上,也出现了这位不识字且双目失明老人的签名)
王春丽律师,同时也是大学老师,在跟法官沟通时展现出了学者风范,反复强调本案属于应该开庭的情形,法律没有赋予合议庭任何可以不开庭的自由裁量权。她的当事人张学清老人,79岁高龄,视力残疾,路都走不稳,生活都无法自理,她在每次会见老人时都非常心痛,老人很担心会死在看守所里。
王律师还指出,本案呈现出来的案牍材料,表面上好像是触犯了死者为大的公序良俗,实际上,按照农村送葬的规矩,出殡的队伍浩浩荡荡,多达上百人,而这30名老弱病残的被告人,完全不可能对这群送葬队伍造成任何心理威慑力、也无法强制、逼迫其交出钱财。14起指控事实中,除了4起是现场拿钱外,剩下都是主动自愿找上村民协商,因为所有人都知道涉案坟地的权属是有纠纷,当年是非法买卖的,这些被告人已经上访控告了十几年,村民们对于找上门来的买家也都是要求其重新找地方埋坟,并非以非法占用为目的。
烂泥组的荒山属于全组村民集体所有,上诉人作为烂泥组的村小组集体成员,对荒山均享有合法、正当的权利,阻止坟主(被害人)上山埋坟是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利,是合法行为。
一审法院定案的证据《2003年6月5在烂泥组召开村民群众会议的会议记录》,《2007年7月28日林权登记申请表(内表)》、《2007年6月24日大方县羊场镇陇公村林改实施方案 陇公村(组)林改实施方案表(票)决情况》三份文件中的签名均是伪造而形成,三份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,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。
何律师提交了要求对上述三份关键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,存在大量村民签名被伪造的情形:
如,在1990年就已经去世的李堂明,其签名居然也出现在申请表中;段永祥在1991年就双目失明,且其根本不会写字,但会议记录上却赫然出现其签名;
又如,整个烂泥组根本就没有名字叫做“段军”和“梁富”的人,但会议记录上却出现了段军和梁富的签名;曾有昌、梁奎、段道红2003年期间一直在外省打工,根本没有回到过烂泥组,更没有参加2003年6月5日的该次会议;
再如,将村民“贺方珍”的名字错签成“郝方珍”, 将“钟正明”错签成了“忠正明”,将“姚贞明”错签成了“姚德明”,试问,如果是本人签字,难道连自己的名字都会写错吗?
此外,大量签字与本人签名存在明显差异:如会议记录上张明军的签名为
而张明军的真实签名为
如会议记录上段永昌的签名为
而段永昌的真实签名为
均存在巨大差异。
诸如此类,不胜枚举。
所以,本案核心指控“堵坟”行为,到底是阻止他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葬坟的民事合法行为,还是利用家族势力为非作恶、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行为,只要通过鉴定结果就能得出结论。
涉黑涉恶案件辩护难,二审辩护更是难上加难,但这样一个错得如此明显,可以说是有违纲常伦理的案件,如果不能在二审予以纠错,历史上都会留下一笔。
前几天看到新闻“选举个业主委员会,都能选出诽谤罪”“ 江西一村民因学习分数低被列入扫黑除恶线索”,有律师调侃,只要关系到位,老百姓放个屁都能被有司定性为污染环境罪……
正可谓,公权滥用,法治不彰,动辄得咎,人人自危!
大方案相关文章链接: